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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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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案情:朱某系苏F-31287小货车车主,于2000年9月1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13

一、案情:朱某系苏F-31287小货车车主,于2000年9月1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13日二十四时止。2001年5月,陈某出资8000元向朱某购得苏F-31287小货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6月27日,陈某所雇驾驶员刘某驾驶苏F-31287小货车行至桃元镇某路段时,与石某所骑自行车相撞,致石某受伤。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处科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于2002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刘某、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撤回对朱某、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于2002年6月10日判决陈某赔偿石某62632.67元。朱某于2002年7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苏F-31287小货车被转让给陈某,朱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亦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赔偿义务人是陈某,朱某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朱某于2003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赔偿85%的损失即53237.77元。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苏F-31287小货车已发生转让的事实,但朱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亦未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其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补偿原则,即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实际占用人陈某赔偿受害人损失62632.67元,朱某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朱某没有损失,就谈不上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的问题。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53237.77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承担。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三、评析: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买卖属要式法律行为,其所有权的转移不以交付为标志,而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标志。朱某和陈某达成买卖协议,卖方交车、买方付款,只要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就只能说明买卖合同有效并已进入履行阶段,但车辆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苏F-31287小货车仍然属于朱某所有。因此,朱某无需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和陈某达成买卖苏F-31287小货车协议并已履行,小货车实际已由陈某控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仅仅产生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双方交易的事实。据此,朱某转让苏F-31287小货车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朱某与陈某之间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后果如何;二是朱某对该车是否还具有保险利益。一、保险合同是否可随同保险标的的转让而移转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标的所存有的一种利害关系,因标的的存在而获益,因标的的毁损而蒙受损失。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常常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但保险合同在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转移后是否应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继续发生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具体可分为两说:1、不可以随标的移转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采对人主义,所以除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不因标的移转而移转。奥地利即持此立场。因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其以保险人对特定投保人的诚信信赖为基础,保险利益转移后,原合同投保人即因丧失保险利益而致合同失去效力,保险利益受让人因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不能当然继受原合同。2、可以随同标的同时转移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采对物主义,所以除另有规定外,合同在标的移转后,仍为继受人、受让人之利益而存在。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未过时,以法律规定将其效力延至受让人。德国、法国均持此说。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第30条亦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从上述规定看,我国采取了英美法系的属人性原则。即车辆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受让人不能当然继受原合同,这是一般合同转让的要求,更是财产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表现。二、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果如何?2000年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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