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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不是特种设备免责条款难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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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江苏省某吊装服务队(以下简称吊装队)因为吊装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为其所有的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可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在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

江苏省某吊装服务队(以下简称吊装队)因为吊装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为其所有的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可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在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了。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江苏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吊装队支付保险赔偿金8.5万元。吊车伤人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2004年3月10日,吊装队向扬州市华奥新某汽车连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汽车起重机一台。同时,吊装队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特种车辆保险业务。吊装队经办人刘某填写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每年1份),约定:吊装队为其所有的起重车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4年3月11日至2007年3月10日。刘某在“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一栏中签字。吊装队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22436.57元。2005年5月27日,吊装队应聘请,派起重车为某房产公司在工业区的厂房钢梁进行吊装,随车人员为起重司机方某和辅助工潘某同,方某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潘开同没有操作证。在吊装过程中,钢梁滑落,将房产公司雇佣的现场安装工张某砸伤,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仪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仪征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起重司机方某对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够了解 ,吊装中没有按照起重十不吊原则进行,没有服从现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发出的现场指挥信号,且没有检查吊装物件是否捆绑固定牢靠,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负有直接责任;辅助工潘某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不懂起重作业知识。”同年6月3日,经仪征市公安局大仪派出所调解,房产公司先行向死者张某的家属赔偿了195000元及医疗费、殡葬费等。后房产公司向吊装队追索损失,2005年11月1日,吊装队与房产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吊装队赔偿房产公司13万元并已支付。吊装队支付了13万元赔偿款后,认为他们为7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而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05年12月1日,吊装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违规操作 一审判决驳回索赔请求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法庭上,某保险公司提供了《特种车辆保险条款》,其中第9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6款“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3项“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仅起重司机方某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但挂钩工潘某和已实际成为特种车辆操作人员的张某没有操作证 ,故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不负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向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调查。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了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等法规、部门规章,其中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俗称挂钩工)、指挥的人员以及起重机械司机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工作。起重车系非固定的起重机械,可以由具有操作证的司机从事司索工作,或指导他人从事司索工作。如果从事司索的人员没有操作证,也未在持有操作证的人员指挥下工作,就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陵区法院认可了上述调查结果,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吊装队投保的起重车系 特种车辆,属于特种设备,仅司机方某持有操作证,辅助工潘某无操作证,且方某非但没有指导无操作证的人员 从事司索工作,反而服从无操作证的人员的指令,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从事起重的司机、司索均应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规定,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已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件,吊装队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吊装队的诉讼请求。条款分歧 保险公司难免赔偿责任宣判后,吊装队立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仅凭辅助工没有操作证而适用《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中“驾驶或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免责条款,是认定事实错误。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与《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目的和对象是不一样的。《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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