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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辆贬值索赔案启示:当宝来撞上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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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06年9月11日,“奔驰”S600型车主罗维(化名)与司机谢军(化名)外出办事。正当这部“奔驰”车正常行驶在成都一立交桥上时,一辆逆向行驶的“宝来”车将它撞了个正着,两辆车

2006年9月11日,“奔驰” S600型车主罗维(化名)与司机谢军(化名)外出办事。正当这部“奔驰”车正常行驶在成都一立交桥上时,一辆逆向行驶的“宝来”车将它撞了个正着,两辆车都有一定受损。事发后,交管局认定驾驶川H11516“宝来”车主何东(化名)违反道法,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车子受损,自然得赶紧维修。没想到,这一修车,麻烦事就来了。“宝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奔驰”车不能到4S店维修,必须到该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但修理厂却不会修“奔驰”车。没办法,“奔驰”车司机谢军只好将车提至4S店维修,总共支付了维修费7万元。  “奔驰”车是修好了,但修车的钱却成了一个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当时的定损,公司最多承担三四千元的维修费,简单维修就要7万元是漫天要价。为了解决事情,谢军找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了一个鉴定,确认维修的价格是5万元。可是,保险公司坚持只愿意赔偿几千元,其它的一概不管。无奈之下,谢军只好找上了肇事司机何东。  面对高达5万元的维修费,何东觉得很纳闷。同样是两车相撞,“宝来”车只花了3000元维修,可“奔驰”车一修就要5万元,难道就因为是“奔驰”,就比其它车金贵吗?  就这样,两人关于维修费的事情反复争论,却始终没有结果。后来,何东换了手机号码,谢军更不知该去找谁要这维修费。  名贵的爱车被撞了,车主罗维觉得够倒霉了。好不容易将车子维修好,却没人承担维修费,这让他更是生气。一个偶然的机会,罗维了解到两车相撞,被撞的一方觉得自己的车子没以前那么值钱,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费。于是,罗维决定将何东和保险公司诉诸法庭,索赔维修费和贬值费。  为了让索赔有理有据,罗维找了具有鉴定资格的二手车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结果显示,该“奔驰”车在事故前的理论价值为99万元,事故后实际价值798900元。根据这份报告,罗维算出了“奔驰”车贬值的具体数额——19.11万元。由于何东对肇事车“宝来”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罗维将车主何东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者赔偿汽车的修理费用5万元、贬值费约20万元以及评估鉴定费8000元。  在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将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贬值费是否该索赔,该由谁来埋单这两个问题上。  原告罗维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对此,被告何东的代理律师则提出质疑。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在车辆发生买卖或交易过程中才能体现。被撞的“奔驰”车没有拿到市场上去卖,不能确定它会贬值。就算车辆在被撞后会发生贬值,它也是一种待定损失,不能立即就损失。而且,被撞“奔驰”车并没有严重毁损,只是右前方受损,发动机、大梁以及轿箱都没有损害,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也不影响性能和使用寿命,所以此车并不会发生贬值。  而罗维的代理律师则坚持,无论“奔驰”车是否存在交易,车子都会因为修理而无法恢复到原有状态而贬值。在任何一个维修店,汽车是否进行过修理都有相关的纪录。不管“奔驰”车是到二手市场交易,还是作为融资渠道被评估,汽车的真实价值都会因交通事故而有所损失,这个损失是实实在在的。  经过几番争论,双方将焦点慢慢转移到贬值费该由谁来支付的问题。被告何东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便“奔驰”车存在贬值费,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前,肇事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车辆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都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却指出,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而且,各保险公司于2003年初对保险条款做了调整,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赔条款的新规定。所以,贬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畴。车辆贬值,只能向肇事者提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汽车交易市场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依据相关评估报告,被撞车辆在事故前的理论价值为99万元,事故后维修完毕,评估现有价值只为798900元,贬值191100元。因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谢军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用199100元,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5130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司机谢军和保险公司均不服判,上诉至成都市中院。2007年7月19日,该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庭审最后,法院主持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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