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13年度江苏省保险行业十大典型性消费投诉实例、2013年度江苏省保险行业十大典型性起诉案子、2013年度保险业研究会十大出色调解案例。这种实例对一般投保人亦有效仿启发功效,下列是一部分经典案例。 【案件】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上一本年度交强险为2011年12月10日13时30分起至2012年12月10日13时30分止,投保人又于2012年12月8日续保交强险,保险单上复印的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24时止。2012年12月10日13时47分许,投保人开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负伤。道路交通事故产生时投保人的交强险早已到期,续保的下一本年度交强险都还没起效。人民法院觉得投保人早已立即到保险公司续保了下一本年度交强险,其原意取决于完成2个交强险的无缝连接。而保险期间的承诺是保险公司出示的格式条款,这一格式条款免去了保险公司应当担负的保险条款,加剧了另一方义务,清除另一方关键支配权,该条文失效,因此保险合同立刻起效,保险期间无缝连接,因而保险事故产生在保险条款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担负承担责任。 【启发】商业保险消费者选购交强险的目地取决于确保路面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依规获得赔付,提早续保的个人行为也说明商业保险消费者具备使二份交强险无缝拼接的关键用意。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档规定,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即时生效”或标明实际起效時间。保险公司针对商业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单起效時间理应有提示责任和留意责任,保险公司在这里案子中主要表现出商业保险消费者责任意识较弱且提醒责任执行不足的难题,对造成 交强险脱保需承担一定义务。另外本案也提示消费者当留意:只需车子在行车,交强险就不能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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