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刘先生了解:我到某知名品牌汽车专卖店选购了一款60多万元的小汽车,彼此约定由销售方网上代购机动车保险,我付款购车款、保险费用等适应账款。车上临牌后我到汽车4S店取车,在行车全过程因其实际操作不善产生安全事故,导致车辆损伤。损伤车辆共花去维修费十五万元,我通告销售方规定向车险公司举报理赔,销售方称因车辆并未上牌没法申请办理商业保险,因此商业保险沒有申请办理出来,当我们规定销售方损失赔偿时,销售方称合同书沒有约定实际什么时候申请办理商业保险,销售方沒有过失不可担负承担责任,我想问一下是那样吗? 群众刑事辩护律师鄢春廷(湖北省普济法律事务所)解释:《合同法》第107条要求:“被告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理应担负再次执行、采用防范措施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此案中,王某依约付款了买车款及其保险费用等花费,车辆销售方除开应按约定执行交货车辆的主计付义务外,还理应在交货车辆前执行网上代购商业保险的从计付义务,如因销售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王某导致了损害,销售方理应对王某的损害担负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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