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已交纳车购税的车辆,因产品质量问题需在该车辆退还车辆生产商的,可凭生产商的退车证实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时务必交回此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可以交回此车原始完税凭证的,未予出口退税。 二、早已交纳车购税的车辆,因产品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商为买车人拆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商的车辆置换证实及所拆换的新汽车税票申请办理车购税变动办理手续,并交回原厂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可以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未予申请办理车购税变动办理手续。 拆换新汽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相当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申请办理车购税变动办理手续 ;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过或是小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值缴税或是出口退税后申请办理变动办理手续。 三、早已交纳车购税的车辆因失窃抢或是别的缘故,车辆的发动机号码、汽车底盘号或车辆鉴别号被修改、毁坏的,凭此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部门车辆监督机构的有关证实,申请办理车购税变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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