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下称“记”):给车辆购置税上保险的“行规”是不是合理合法? 邱宝昌(下称“邱”):很显著,它是“那些霸王条款”。它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并且违反了保险法。就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法来讲,违反了第八、9、10 条所维护的消费者的自主权、决定权、正当竞争权。假如消费者在上汽车保险时悉知这一“行规”,车险公司又不许消费者独立挑选,则侵害了其决定权和正当竞争权。 记:违反了保险法什么要求? 邱:保险法第55条第三款要求,保险费用不可超过商业保险价值。超过商业保险价值的,超过一部分失效,保险公司理应退回相对的保险费用。 商业保险价值便是车的具体价值,车辆购置税并不是车子自身价值,不可以将车辆购置税搭进车价计算保险费用。车辆购置税归属于超过商业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超过一部分当然失效。 记:河南财险领域自律共同命运制订的“豫产于【2009】24号”文档是不是具备法律认可? 邱:自律尽管是研究会的关键职责之一,但自律不可以侵害别人支配权。这一文档做出的给车辆购置税上保险的要求,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自然失效,不可以做为向消费者扣除保险费用的根据。 记:针对多收的保险费用,买车人是不是能够 规定退回? 邱:所述保险法第55条第三款的要求很确立,车辆购置税是超过商业保险价值的一部分,失效,被保险人当然可以规定退回。 记:根据哪些方式退回? 邱:被保险人可立即与车险公司商议处理,也可以向保险监管组织投诉检举,向消费者保护组织举报,甚至向法院起诉。 记:您觉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不是具有了管控功效? 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承担商业保险监管岗位职责的组织,理应依规对保险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展监管,依法查处商业保险违反规定、违规操作,维护保养商业保险市场监管,维护受益人权益。缺憾的是,保监单位并沒有立即依法查处“行规”,一定水平上默认自律共同命运“独来独往”。 记:保险业研究会是不是具有了需有的功效? 邱:保险业研究会关键职责之一是催促vip会员依规合规管理,开展自律管理方法,对违反自律条例、参加知识产权侵权的vip会员开展惩罚。能够 看得出,保险业研究会纵容自 律共同命运搞价钱联盟,把车辆购置税增加汽车价格达到垄断性协议书,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了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要求的产业协会个人行为。 记:我注意到这一自律共同命运是一个没经民政申请注册的机构,归属于非法组织。您如何看? 邱:这一机构由本地好几家车险公司机构产生,虽没在民政申请注册,但其执行垄断性的个人行为早已具有,产生了实际上的垄断性。这是一个根据非法组织产生垄断性协议书的实例,对这一非法组织的发动者、策划者,理应开展调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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