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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造成事故交强险应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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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4年5月15日,张某为自有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2014年8月20日,张某驾驶该

2014年5月15日,张某为自有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2014年8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辆在工地进行作业时,不慎将施工的李某刮倒,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张某与李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赔偿李某家属60万元。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部分,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部分。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死者李某也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规定的受害人,因此其有权拒赔交强险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涉案重型专项作业车属于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其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现张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因此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交强险保险金。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部分该不该赔?”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条例》,特种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立法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从这个层面来说,特种车辆作业所造成的事故亦应通过交强险赔偿进行保障。
本案中,张某驾驶特种车辆进行作业时致受害人李某死亡,且其已对李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故而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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