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张某为自有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2014年8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辆在工地进行作业时,不慎将施工的李某刮倒,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张某与李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赔偿李某家属60万元。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部分,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部分。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死者李某也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规定的受害人,因此其有权拒赔交强险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涉案重型专项作业车属于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其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现张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因此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交强险保险金。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部分该不该赔?”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条例》,特种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立法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从这个层面来说,特种车辆作业所造成的事故亦应通过交强险赔偿进行保障。
本案中,张某驾驶特种车辆进行作业时致受害人李某死亡,且其已对李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故而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