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徐某为了运送货物方便,购买了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2015年3月,徐某在驾驶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运送货物的途中,左转弯时超越同向行驶的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将魏某撞倒在地,造成魏某严重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不负事故责任。另经查,徐某所持有的是C4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无其他准驾车型,故徐某不能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其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向魏某承担了赔偿责任,现向徐某进行追偿,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本案中,徐某所持有的是C4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三轮汽车,不能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故徐某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了保险责任,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有权就魏某的赔偿向徐某进行追偿。
【律师建议】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持有与自己驾驶的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即为未取得驾驶资格。虽然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因此在赔偿时不看事故过错责任,但在发生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时,保险公司仍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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