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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后受害者再次起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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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后受害者再次起诉获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武赔偿原告刘海茵误工费、护理费、精神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后受害者再次起诉获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武赔偿原告刘海茵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27700元。
2014年11月24日17时许,赵武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镇上购物回家途中行驶至本村路段时,因刹车故障车辆驶入道路旁水沟,并撞伤行人刘海茵,造成其左腿骨折。经交警认定,赵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海茵不负责任。事后,刘海茵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赵武与刘海茵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赵武赔偿刘海茵医药费3000元,刘海茵不再追究赵武任何责任。 协议达成后,赵武及时支付了3000元。后刘海茵住院24天,花费医药费15000元,出院后休息了1个月。由此刘海茵要求赵武再次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700元,双方为此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赵武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现刘海茵又起诉到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
但是,该协议明确赔偿医药费3000元,故现在原告提出的诉请,与原协议并无矛盾之处。被告辩称协议约定自己履行协议后,原告不能再追究自己任何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另原告由于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没有将可能出现的受伤严重程度等因素考虑在内,以致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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