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基础、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体的结构。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机动车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只能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任意责任保险则是可供投保人自由选择的责任保险形式,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可以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宽泛的保障范围。从理论上讲,任意性保险的保障范围很大,可以涵盖被保险人的所有法律赔偿责任,而且多数任意责任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正是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上的不同,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正式实行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以后,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都将获得充分的发展,并最终形成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基础、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体的结构。
2)人身损害保险必将在未来的汽车任意责任险中居于主体地位。就交通事故而言,它可能引起的损害赔偿,无非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两部分。财产损失主要包括汽车自身、车上货物、旅客携带的行李、驾车人管理的财产等损失部分,由于汽车自身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真正属于任意责任险保障范围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上面提到的后三项财产损失。虽然在任意责任保险中既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损害保险,但人身损害保险无论在承保金额、责任限额,还是在保费收入方面,都比财产损失保险要大得多。在高法司法解释中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五项赔偿,对受害人能够获得的总赔偿具有决定性影响。因而在高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以后,势必会出现一个任意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损害保险共同发展的局面,而人身损害保险必将在未来的汽车任意责任险中居于主体地位。
3)非标准化汽车责任保险会有长足发展。汽车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加大了人身、财产遭到破坏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还在不断加大。扩大保障范围是现代保险发展的一个新方向,不断增长的汽车责任保险的需求,促使那些难以标准化的汽车责任保险得以竞相发展。在非标准化汽车责任保险方面,中国的汽车保险商也做过一些有益探索。如2003年推出的颇受争议的酒后驾车险,2004年面对不断加剧的汽车召回事件,又有保险公司准备推出汽车召回险。随着高法司法解释的实施和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相信中国在其他类型的汽车责任保险方面也会有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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