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于1914年签发了第一张汽车保险单,至今已有90多年历史。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各险种首位;日本汽车保险制度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自愿汽车责任保险两大体系。前者的依据是1955年《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后者主要提供汽车车辆损失、乘客伤害、第三人财产损失责任、无保险汽车伤害及第三人伤害责任等多项保障。在日本,保险业所说的“汽车责任保险”一般指自愿汽车责任保险。日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仅承保因汽车行驶所致的人身伤害,而且根据《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所获得的补偿有一定的限额,不一定能获得充分补偿,因此需要有自愿汽车保险。
现在日本自愿汽车保险所承保的内容为:
①第三人伤害责任保险: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补偿额时,承保其超过部分(未补偿部分)的保险。通常称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为“基层保险”,自愿第三者伤害责任保险为“加层保险”。
②自损事故保险:自损事故是指完全因驾驶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以自损事故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称之为自损事故保险。自损事故有两种情形:一是单独事故,即与其他车辆完全无关的事故,如驾驶员因疲劳驾驶撞上电线杆;另一种是与其他车辆有关,但肇事责任100%在驾驶员本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自损事故不能获得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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