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汽车责任险以外还有碰撞、盗窃和火灾险等,已经具备了现在的综合责任险的内容。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由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一次保险汽车,成为确保保险顺利开展的技术手段,其运作经验对汽车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08年,英国成立了第一家专门经营汽车保险的公司,即“汽车综合保险联合社”。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年轻的退伍士兵在军队学会了驾驶车辆,再加上科技进步和规模生产使汽车价格大幅下降,分期付款、信用购车方式的大量推广也使汽车进入普通家庭成为可能,汽车在短时间内迅速普及并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伴随着汽车使用数量的陡增,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更为严重的是在大量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者不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常因责任方的财务状况欠佳而不能获得充分的赔偿。机动车广泛使用带来的第三者责任风险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有针对性的强制保险立法被列入各国政府议事日程。
英国最早关于机动车辆责任保险的相关法规出现于《道路交通法1930》。由道路交通法规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当今世界上一种比较典型的相关立法模式,在《道路交通法1930))中,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英国境内的机动车辆使用者必须投保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或寻求合法的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方应提供给投保人或被担保方作为已化解风险的证明文件,包括保险单据和担保书;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医疗费用支出等相关条款,该法律颁布实施后历经数次修改,与强制保险相关的内容变动包括《道路交通法1972))中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乘客划入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外受害的第三者范畴;《道路交通法1988))将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障范围由单纯的人身伤亡扩大到包括一定限额的财产损失(25万英镑),另外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未获投保人授权驾车者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财产和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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