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如何赔付,在保险人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比例赔付。理由为:尽管由于保险人的失误而导致少收保费,但事实上保险人已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车险条款、实务的规定,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从而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车损险应赔付:
1500元X40%X[720元(实缴保费)/1120元(应缴保费)]X(1—5%)=366.43元第三者责任险应赔付:
75000元X40%X[1370元(实缴保费)/2030元(应缴保费)]X(1—5%)=19233.99元合计本案最终应赔偿:336.43元+19233.99元=19600.42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足额赔付。理由为:投保人徐某(亦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行驶证交业务人员查看,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应视为已将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即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告知了保险人,即投保人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将业务员业务不精导致少收保险费的过错归责于投保人,故本案应足额赔付。
车损险赔付:1500元X40%X(1—5%)=57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付:75000元X40%X(1—5%)=28500元合计本案最终应赔偿:570元+28500元=29070元
三、结论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从上述的规定中不难发现: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则不必陈述。本案中,投保人徐某向保险人出示保险车辆行驶证并且提供复印件附贴在投保单背面,也就是依《保险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究竟如何收费,则是保险人的事,不能将由于保险人的过错而导致收费失误的责任归于投保人,所以本案应该足额赔偿,而不能按比例赔付,否则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进行了赔付。
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