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价格规律的核心是使价格真实地反映价值,从而体现在交易过程中公平和对价的原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从被动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市场适度和有序的竞争实现。但这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从主动和积极的角度出发,保险人希望能够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必须探索出确定价格的科学和合理的模式。对于机动车辆保险而言,在不断统计和分析研究中,人们发现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频率和索赔幅度的危险因子很多,而且影响的程度也各不相同。每一辆机动车的风险程度是由其自身风险因子综合影响的结果,所以,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全面综合地考虑这些风险因子后确定费率。
通常保险人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过程中,将风险因子分为以下两类:
(1)与机动车辆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机动车辆种类、使用性质、产地和行驶区域等。
(2)与驾驶人员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如驾驶员的性别、年龄、驾龄和安全行驶记录等。
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模式基本上划分为两大类,即从车费率模式和从人费率模式。
目前,我国汽车保险费率的厘定,过去对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的费率基本上是采用从车主义。其方法过于简单,使被保险人的负担不公平,也很难体现现代保险技术的进步,对改善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提高服务水平不利。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也主要是从车主义,而且对风险的分类不够细;唯有无赔款优待才体现了一些从人主义。在恢复保险的初期,由于种种原因,采用从车主义是有一定道理的。时至今日这种粗放的经营方式就很难延续下去。应逐步过渡到以从人主义为主以从车主义为辅,才是汽车保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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