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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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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一般是一

(1)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一般是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难免不发生一些变化,经与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保险合同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人如有分立或合并时,可以变更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标的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的价值、用途或者危险程度的变化等;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或减小等。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变更保险合同责任条款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可以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者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为了明确批注后的保险合同中各条款的效力,根据国标惯例。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的附加条款;加贴的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旁注的附加优于正文的附加。
汽车保险合同可能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1)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需要变更被保险人。2)保险车辆增加或减少危险程度,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3)增减投保的车辆数目,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4)增加某种附加险的投保。5)保险期限的变更。
(3)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其书面形式既可以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也可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专门签订的书面协议。
(4)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取代了原合同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应以变更后的合同为依据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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