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必须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见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所以汽车保险合同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要约又称为“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词+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要约中需要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及违约的责任等。
在初次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
按照我国的现行的法律规定,汽车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在保险期满续保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续保通知书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这可以看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要约。如果被保险人愿意继续在同一保险人处投保并同意交纳保险费,就视作被保险人承诺,新的保险合同成立。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为了开展保险业务印制了各种汽车保险投保单。投保人认可投保单上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将填好的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这就构成了要约。保险人经逐项审核后,认为符合投保条件而接受了要约,同意承保,就构成了承诺,标志着合同成立。因为汽车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所以此过程也是双发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认可过程,无需进行其他的协商。只要投保人通过签字、盖章,认可了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依法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合同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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