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一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近日,常熟法院以一则判决明确告诉大家,电动三轮车肇事,以机动车论处,要自行承担交强险内赔偿责任。
2010年3月份,秦某骑人力三轮车在常熟市海虞镇东门街由南往北行至路口左转弯时,与袁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秦某受伤。事故后经检验,该电动三轮车已达机动车性能,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和袁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秦某受伤后即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湿肺。后经司法鉴定,秦某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秦某就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先由被告袁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再由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袁某认为事故不是他造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出于人道主义,他只同意承担原告医疗费的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袁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万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总计被告袁某应赔偿原告秦某5万余元。
庭审后法官解释说,根据公安部给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本案的电动三轮车实际上已达机动车性能,属于机动车范畴。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法官呼吁,电动三轮车虽然被视为机动车,但却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将付出很大代价。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已达到国家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让电动三轮车享受与其他机动车一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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