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损失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主要针对了汽车的三种不同情况予以区分,主要包括: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本节主要针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加以介绍,并再指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与其不同之处。
一、总则
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3.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相比,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中,增加了“自燃”的内容,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中,去除了“火灾、爆炸”的责任范围。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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