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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营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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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条规定的含义是: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条规定的含义是: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以财产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后,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苦保险业务,不得从事人身保险的其他业务;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专业经营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上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营业的法律规定比一般的商业公司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乃至破产,将会给广大保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害了国家、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会酿成社会动荡的恶果。另外,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规范它们的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保险专业经营的原则,使保险业按照特有的规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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