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其保险人为依法经营该险种之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为保险费缴纳义务人;被保险人(保险法中的概念)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而非灾害直接发生之对象;第三者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受害者。
根据上述概念,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具备以下要件:
1.有特定的机动车辆风险存在:在多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都指明“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山。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活动物体,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因而具有较高的风险。机动车辆风险不仅产生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且可能源于人自身的行为,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等。而保险是对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致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故特定的危险事故足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而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特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道路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交通事故第一是当事人在对机动车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第二必须是发生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第三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仅给机动车所有人带来经济损失,而且给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带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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