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以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保证诚实守信,不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的原则叫做最大诚信原则,特别是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的重要事情,不可以用欺骗的手段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其中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决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所具备的诚信程度比民事活动更加的严格,保险合同建立是双方必须保持最大诚信,保险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外一方有权利提出作废合同的要求。从理论上讲,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但在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因为保险标的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不可能做到对标的进行全面彻底的持续了解,即使要做到也需要投保人主动全面地配合。保险人通常是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来决定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的,这就要求投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保证的义务。当然,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约束,保险人也必须遵守。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复杂性都很强,一般投保人难以充分了解和掌握,这就要求投保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新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与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分开,专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地体现了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意图。这是总结我国保险市场建立和发展至今的实践经验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保险实务角度讲,该项原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方当事人。诸如,在签订各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和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而投保人则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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