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是汽车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1.汽车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汽车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共同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汽车保险是专门对被保险人由于车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提供经济保障的。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车辆投保人要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就是以承担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弥补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为前提的。而车祸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的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契约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汽车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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