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面上看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订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汽车保险也是这样,必须要进行保险费用的厘订。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汽车保险费率的厘订要符合以下几点:
1.汽车保险费率的厘订要遵从“合理公平,保障偿付,相对稳定,促进防损”的16宇方针。 2.汽车保险费率的厘订要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汽车保险费率的厘订是依据过去的、历史的车辆出险、赔付等资料预测将来的费率。它是以平均保额损失率来确定损失概率,因而必须选择适当的历年保额损失率,而且,每年的保额损失率必须基于大量的统计资料,从中筛选一组比较稳定的保额损失率数列。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额损失率指标必须有足够的年数,一般至少需要有保险事故发生比较正常的连续5年以上的资料,而不能以一年为限。因为各年的保额损失率只是频率值,具有不稳定性,只有将若干年的保额损失率加以平均,才能接近损失概率。然而这也仅仅是厘订费率豹工本依据,考虑到以后年度的变化因素,通常又在平均保额损失率的基础上,另加一次、二次或三次均方差数值,作为风险附加的方法来厘订费率。
3.汽车保险费率的厘订要接受国家或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的审核从2003年1月1日起汽车保险费率的厘订放开,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后,报保监会批准。这种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自由运作是保险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之一。它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也是我国人世后同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但是,为防止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汽车保险费率的厘订要接受国家或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的审核,即报保监会批准之后方能够实施,这对形成合理有序的汽车保险市场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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