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劳斯莱斯和一辆标致307在高速上相撞,因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拒付273万元的高额维修费。车子撞坏了,维修费却没着落,无奈之下,浙江温州市的车主金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回放】
490万劳斯莱斯撞出天价维修费保险公司拒赔付2012年3月7日,温州市区金先生为自己所有的,价值49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车损不计免赔等12种保险,保险费用共计398万余。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从2012年3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同年,4月5日,李某驾驶金先生的劳斯莱斯轿车上了金丽温高速,在接近金华东出口的岔道处,与来自金华的方先生驾驶的标志307发生追尾碰撞,标志307还撞上分流岛的防撞设施发生翻车,两辆车都“伤”得不轻。
交警部门认定:方先生因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右侧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李某因超速50%,且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两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金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其劳斯莱斯拖至上海劳斯莱斯汽车维修中心,准备等保险公司定损后进行修理。在估算了维修价格为273万多元之后,标致307的车主方先生犯了愁,“就算不吃不喝也无力承担。”就在这时,保险公司也告知金先生,由于该起事故系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一半的维修费,标致307的车主方先生必须赔偿一半损失,即136.5万人民币。保险公司遂以方先生未在事故定损单上签字为由,拒不出具定损单。面对方先生无力赔偿,而保险公司又拒不出具定损单的僵局,劳斯莱斯车主金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273万余元。
【司法鉴定】
劳斯莱斯修理费需180余万审理中,法院被告保险公司申请,依法委托温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劳斯莱斯车辆修复价格为1808392元。今年3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事故发生后,劳斯莱斯被转卖,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质疑金先生的受损劳斯莱斯已经转让给他人,金先生不具有索赔的资格。经法院查明,去年10月26日,劳斯莱斯车主金先生就将这辆“受伤”的车转卖给了案外人。
经过审理后,法官认为,金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在其投保的相应的保险险种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这辆劳斯莱斯车还登记在金先生的名下,金先生对于车辆仍然具有保险利益,虽然在事故发生后,金先生把劳斯莱斯卖给他人,并不影响金先生向保险公司主张诉讼权利。法院认定金先生不足额投保判保险公司赔偿159万余元庭审过程中,金先生与保险公司方面就劳斯莱斯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法院经过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先生1596283元。那么,这个金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法官解释,金先生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987900元,这个限额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金先生购买劳斯莱斯花费490万元,但被保险车辆的价值应当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准。根据车辆折旧计算公式,这辆劳斯莱斯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4517800元(4900000元×1-13个月×6‰),该金额高于车辆损失险3987900元,据此认定金先生为不足额投保。
经相关部门鉴定,车辆修理费需1808392元。根据保险限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比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金先生3987900元÷4517800元×1808392元=1596283元。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肇事方索赔法官认为,虽然驾驶劳斯莱斯的李先生与驾驶标致307的方先生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据此拒绝向投保人金先生赔偿。
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员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向金先生赔偿159余万元之后,对于应由方先生承担的损失可以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向其追偿。至于事故发生之后,金先生和保险公司双方就劳斯莱斯的损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金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个期间的利息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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