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均明确汽车保险的保险单为“不定值保单”,这较好地解决了以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保险金额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其原因是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理赔的过程中要完全按照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理算,从技术和实务上均存在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是十分规范,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很容易产生认识和实际工作中的混乱,给规范市场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所以,解决这个问题较为有效的办法是由当地的保险行业公会牵头制定一个当地车辆的市场指导价,各保险公司按照这个公布的指导价或者在这个指导价的基础上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统一市场,并起到积极和进步的作用。
这就是说,在具体的核保工作中,应当根据当地保险行业公会颁布的,或者公司制定的汽车市场指导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对投保人要求按照低于这一价格投保的,应当尽量劝说并将理赔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对于投保人坚持己见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后果并要求其对于自己的要求进行确认,同时在保险单的批注栏上注明。
虽然,制定汽车市场指导价的方法解决了长期以来汽车保险经营中存在的确定和统一保险金额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完美,在保险事故造成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理赔中仍然存在着不公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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