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业人员为投保人制定了保险方案,投保人填写了汽车保险投保单后,业务人员要检验投保人的投保车辆和有关证件(以下简称“验车”、“验证”),确定投保单内容和保险标的的真实可靠性,保证承保业务的质量。
1.验车
业务人员应检验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VIN码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L。注明的及投保单上填写的一致;车辆技术状况是否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是否配备消防设备;车辆内外有无破损;附加投保全车盗抢险的还应检验是否加装防盗设备,并核对车辆夜间停放地点;在投保单亡填写丫安全装置的车辆,要检验是否属实。
重点检验的车辆包括:第一次投保的车辆;未按期续保的车辆;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小请加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申请增加投保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使用年限超过7年或接近报废年限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特种车辆或发牛重大车损事故后修复的车辆。
2.验证
业务人员应检验“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移动证(临时牌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蚕韶嚣薯骊:谧器蚕嚣嚣谧端蚕嚣嚣嚣蚕主[三日期、已使用年限;约定驾驶人员的,应检验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3.注意事项
(1)验车、验证后,负责验车、验证的人员要在投保单“验车、验证情况”栏内签字确认。
(2)对电话投保、网上投保等特殊业务,在未完成验车、验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投保人提交的信息,先行出具保险单,但必须在保险单送达投保人时,完成验车、验证工作。
(3)验车、验证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应按照检验结果出具保险单或拒绝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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