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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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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维护投保人权益,自今年12月1日起,山东省(青岛除外)所有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机构均须实现“见费出单”。从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所谓“见费出单”是指

为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维护投保人权益,自今年12月1 日起,山东省(青岛除外)所有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机构均须实现“见费出单”。从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所谓“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正式保单。“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保费收入透明度。同时,将有效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明确规定,对12月1日到期不能实现“见费出单”的单位,须自动停止办理机动车险承保业务。(王志)道交法实施办法明年3月 1日施行 11月27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历经三次审议的这部法规获得表决通过。该法将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一是为了有效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辆、配件以及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车辆(包括车辆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作为办法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同时,针对修改稿只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有关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修改时增加了一条,即“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办法草案表决稿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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