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理人情,体察世间冷暖。从9月3日起,《鲁中晨报临淄新闻》开通《今日说法》栏目,该栏目关注各种热点法律问题,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报道真实案例,采访法律专业人士,请他们对案件进行评析。希望通过精彩的案例,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也给一些市民提醒,莫让此类事件重演。今天,我们来看3起小案件,案件虽小,但给人很多启迪与思考,下面请看法官是怎样断案的。记者曲心健通讯员成志宇临淄的夏某于2012年1月13日,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期为2012年1月17日至2013年1月16日。真是怕什么来什么,2012年9月20日14:50许,董某驾驶夏某的轿车在倒车过程中发生意外,致夏某受伤。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大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然而,保险公司辩称:夏某既是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又是承保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交强险的受益方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本车驾驶人及乘客之外的第三人,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本车驾驶人受伤,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被告不承担。案件判决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被告报险,并在住院后向被告索赔。被告拒绝赔付夏某损失,其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并且被告抗辩在保险单交付时已将相关的条款文本交付夏某。对此,法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及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原告在该次事故中受伤纯属偶然,原告作为受害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身份由被保险人转化为保险车辆致害的第三人,并且受伤的原告此时和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涉案保险条款的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
对被告辩解的“已将相关条款文本交付原告”,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综上,被告拒赔原告损失依据不足,被告应就夏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