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隆诚律师比较关注的,是目前实践中在处理因交通事故时,对于受害人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说法和操作不统一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肇事司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肇事司机时,受害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救治,然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第一种是医院直接告知受害人家属交通事故伤害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就赫然写着:“在交通、医疗等事故中,应由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院的这种行为无形中加剧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压力,尤其是在肇事司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时,使得受害人家属遭受了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打击。第二种是有些医院告知家属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就不能向肇事司机主张赔偿了。这种说法更加站不住脚,受害人因为交通肇事受到的损失,并不能完全体现在医疗保险待遇中,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受害人是当然有权向肇事司机主张赔偿的。第三种是遇到交通事故时,有些省市的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是只有肇事司机逃逸或者无法查明责任人时受害人才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然后向医疗保险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家属经常感慨,“知道是谁撞的还不如不知道”。从受害人家属的感慨中便可对此项规定的滑稽之处窥见一斑。在应当承担责任的肇事司机不支付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然后由医疗保险基金向肇事司机追偿,而不是受害者或其家属垫付后向肇事司机追偿。
上述三种情况下,病患家属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通常会选择相信医院的说辞,最终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实际上这些省市的规定都是与我国《社会保险法》相违背的。《社会保险法》作为上位法,效力是高于省、市制定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完全可以直接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在日常生活中当您遭遇不公正、不合理的待遇时,要及时向律师咨询。不要轻易的放弃您的权利,更不要因为怕麻烦或者觉得不会成功而选择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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