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证据,即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证明和资料。
1.关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方面的索赔证据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该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关于损失程度、事故后果方面的索赔证据
主要有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修理费发票等,用以确定赔款金额。
另外,被保险人还应该提供保险单、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等资料。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尽量一次将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告知被保险人,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的索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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