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费用的作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而减少一个更大的损失,定损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施救费用。
(1)施救费用应是保险标的已经受到损失,为了减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而产生的费用。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予以确定。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列入施救费用。
(3)在抢救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可能造成被施救对象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以及施救车辆和设施本身的损失。如果施救工作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进行的,只要没有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则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如果施救工作是雇用专业公司进行的,则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该施救车辆和设施本身的损失应由专业公司承担,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就进一步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专业施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一般不予赔偿。
(4)保险车辆出险后,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可能不仅局限于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施救费用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用应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所装载货物,且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
(5)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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