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
如果车主因酒驾而发生事故,依法承担责任是明确的;如果车主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而使用人因酒驾等原因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更有效地对生活中常见的酒驾等不良行为进行司法层面的干预和矫正,还特别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明确了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促使双方谨慎管理和使用车辆。
明确了商业性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近些年来“学车热”中,少数驾校和培训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形,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同时又尽可能防范事故发生,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首次明确受害人为“无名氏”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赔偿
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媒体上时有报道,相关的事故处理和赔偿容易成为“悬案”,主要就是因为没有也无法查明受害人及其他权利人,这既不利于对肇事者的惩处,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理赔。“对究竟由谁可以作为原告,为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均莫衷一是,有的主张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有的主张由民政部门作为原告起诉。”许惠春介绍。
浙江已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据此,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这样在实践中比较容易诉请、提存、管理“无名氏”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金,也符合社会公众意愿。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据悉,这是对“无名氏”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问题,第一次从肯定方面做出的司法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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