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明确2名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以下称风险责任人)。
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行政责任人可由《通知》中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兼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将风险责任人相关信息报告保监会。养老保险公司等其他保险资金受托管理人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参照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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