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从气象学角度,186.2毫米的雨量属于暴雨级别。涉案的宝马车被水淹,是事发当时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所致。该车辆遭受的损失,符合“暴雨责任”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双方争议的两个保险条款,承办法官解释,保险免责条款中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保险条款中又规定,在保险期内,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两个条款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应当适用哪个条款?应该区分是何种特殊情形所致。由于后者条款有“暴雨”等特殊情形的限定,而前者并无此特殊情形限定,因而应该优先适用后者的特殊条款。此外,承办法官说,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陈先生就不应该暴雨天开车出门,他应该意识到汽车有可能陷入积水而损坏发动机。
对此,法院认为,陈先生作为一名普通驾驶员,并不具备专业的气象知识,对暴雨导致路面积水的程度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因而并不存在主观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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