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导致了保险纠纷层出不穷。业内人士认为,车主不仅要为汽车投保适当的商业保险和风险保险,而且要为自己的商业保险提供相应的保险。
深圳的李某驾驶一辆小公共汽车进入一个非机动车道,撞上了骑自行车的刘某。刘某去世了。据交警部门介绍,李负责酒后驾车。据此,刘的家属要求李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超过20元的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李是酒后驾车,是免赔条款。
然而,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从酒后驾车事故中扣除?保险经纪人李解告诉记者,无论肇事责任人是否对交通事故负责,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机动车交通强制险条例》的具体要求赔偿责任。责任和具体规定的强保险条款。至于酒精,取决于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如果没有醉酒的标准,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果满足醉酒标准,保险公司也应先赔偿,然后根据《保险条例》第22条从甲方负责赔偿。
有人担心,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支付醉酒司机的费用来减少醉酒司机的违法犯罪成本。李解认为醉酒驾车的受害人不存在放任的过错,而普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医疗救助权益的最基本保护也没有区别。如果硬性区分肇事人的过错种类而使受害人基本权益受到伤害,才真正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这种赔付不会纵容司机,因为没有人为了肇事而犯罪,且其第二年的保费会大幅提高。
李解认为,建立一个强大的风险的目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特别是在人身伤害中的赔偿,从而避免诸如个人补偿能力、客观因素、财产状况、信用程度和保险范围。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救助,最终导致更深层次的家庭悲剧甚至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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