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事故车主如何赔偿事故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作出决定,使车主按照赔偿限额支付赔偿金。小榄镇的王建(化名)有一辆小货车,他聘用了秦榆(化名)为自己开车拉货。秦榆发现王建未给小货车买交强险,遂提醒王建,但王建不以为然,只说看看情况再说。
2007年7月27日晚,阿明驾驶摩托车从小榄镇邕宁工业路开往红莲路。这时,秦榆开着一辆面包车到阿明的左边,把阿明撞倒在地。阿明昏迷了,被秦榆及时送到医院。阿明脱离了危险。阿明被诊断为中度颅脑损伤、左肺挫伤、左侧气胸和左下肢多发性骨折和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交警部门对货车司机秦榆在没有安全技术检查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的道路进行了事故认定,违反了道路禁令标志指示,未保证对第三者责任的强制保险,这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阿明不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保险。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和不戴安全帽的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7年9月19日,阿明将肇事司机秦榆及车主王建诉至市法院,要求赔偿7.3万元。
我方已帮阿明支付赔偿款1.4万元医疗费,至于其他赔偿款项,我方未买交强险,则应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责任分担。再说,我只是车主,只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原告所称的连带赔偿责任。车主王建庭审时表示。
市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车主王建先行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司机秦榆按照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赔偿,王建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法院判决王建、秦榆赔偿阿明3.9万元,王建按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先行承担赔偿给阿明的损失为1.4万元,其余2.5万元由王建和秦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王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告李老汉赔偿原告12万元,其余部分再由被告李老汉和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
2009年10月20日9时10分,家住罗江县万安镇的李老汉驾驶其私家轿车与骑自行车的陈某在108国道上发生碰撞,致陈某受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老汉和陈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死者陈某的家属与李老汉协商赔偿事宜,因分歧太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一纸诉状将李老汉告上法庭,以李老汉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具有保险过错为由,要求李老汉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7161元。经法庭审理查明,事发时,李老汉的私家车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而未续保,处于脱保状态。
庭审后,法院认为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机动车第三人中的第一人。责任保险应当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未能购买强制第三方责任保险,劳汉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调解无效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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