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根据我省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居民医保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明年起,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个人I档缴费标准由65元/年调整为100元/年,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费时限。
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
根据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通知,咸阳市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
“本次调整涉及参保居民的是个人缴费水平的调整,I档缴费标准较之前有所变化,Ⅱ档未作调整。”昨日,咸阳市医保中心居民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2016年度起,咸阳市将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个人I档缴费标准由65元/年调整为10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选择I档的,个人缴纳标准相应调整为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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