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⑵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⑶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
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⑷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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