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有关规定,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婚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所得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只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对半分割。另外,退保并非唯一选择。
对于一些投保时间偏短的保单来说,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已经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一方可以将保单缴费的资格、义务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两人还要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还有一种保单的受益人是孩子,遇到这种情况,同样可以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要求。
最后要提醒的是,别忘了更改保单受益人,以免自己父母或孩子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