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林某没有及时通知公司,还擅自把车驶离现场,从宁波城区开回奉化,存在重大过错。另外,林某没有及时报交警处理,导致公司无法核实案件、确定事故损失。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他们对这起案件不予赔付。 宝马江东撞车 车主开到奉化报案 保险公司不肯赔了昨天,刚打完官司的林某,算是对时间就是金钱这话有了切身体会。“晚打一个电话,害我折腾了一年半。”通讯员 冯筏 记者 蒋煜明奉化男子林某,是一家陶瓷公司法人,公司名下有辆宝马车,投保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
2013年9月21日上午9点左右,林某开车经过江东江南春晓小区,一不小心撞了墙,车头受损。事故不影响车子行驶,林某把车开回奉化,下午1点才向保险公司、交警报案。此时离事发已有4小时,交警只出具一份,确认事故后果,但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一周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车辆定损,确定损失金额为2.6万元,但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林某没有及时通知公司,还擅自把车驶离现场,从宁波城区开回奉化,存在重大过错。另外,林某没有及时报交警处理,导致公司无法核实案件、确定事故损失。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他们对这起案件不予赔付。双方为此僵持一年多,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今年,陶瓷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奉化法院。庭审中,林某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自己在事发后4小时后报案,没有超过48小时约定,不存在过错。
保险公司则坚持,虽然林某报案时间有据可查,但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和损失结果,公司不予理赔。但他们承认,接到林某报案电话后并未到事故现场查勘。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协力查明事故性质。本案中,林某尽到及时通知事故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未提交现场查勘的相关记录,不能证明已经尽到及时查勘义务,也不能证明是林某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相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事故车辆定损,表明其对损失金额的认可。昨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如数赔偿车辆损失2.6万元。
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