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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施工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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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购买了保险的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8月1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购买了保险的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
8月1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就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受害人刘军各项损失210247.5元。孙向西是一名吊车驾驶员,2011年12月27日,他驾驶着吊车在长葛市一小区的建筑工地上忙着施工。刘军是该工地上的工人,负责挂吊钩。按照计划,孙向西只需要将石块轻轻吊起,脱离装载石块的货车车厢底部就可以了。但由于孙向西操作失误,将石块吊得高了一些,沉重的石块挤压住了刘军,刘军身受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刘军脾脏破裂、全身多处骨折,并伴有肺挫伤及双肺感染。
刘军住院治疗59天,期间进行了脾脏摘除手术,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刘军的伤情构成了七级伤残。随后,刘军要求孙向西应承担赔偿,但孙向西表示,自己所驾驶的吊车在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对刘军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吊车的驾驶员和工地的管理方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刘军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吊车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且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此应十分清楚。吊车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遭受损害的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的区别,保险公司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
法庭对刘军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水泥泵车作业时触电,致他人死亡,保了两次险,两家保险公司都不肯赔。近日,成都锦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也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判令两家保险公司都赔付。去年9月,赵先生的水泥泵车,在建筑工地作业行驶时,突然被高压线吸附,造成现场施工人员马某触电身亡。3天后,赵先生与马某的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并向其支付21万元赔偿款。
想到曾在两家保险公司先后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赵先生于当天向两家公司主张保险赔偿,却都遭到拒绝。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此类情况的损害赔偿,因此,本案的情况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判决该公司赔偿11万元。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
法院认为,因“不计免赔”系保险行业中附加险的一种,属商业惯例,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因此另一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剩余10万元的80%,即8万元。最终,赵先生拿到了19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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