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变化相应调整的原则,日前,我市医保局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支出的实际,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6万元调整至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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