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全称之为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强制保险。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在交强险赔付时,是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义务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要求的交强险分项目限额来明确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的,即保险公司所赔付的身亡残废项以11万余元为限,医疗费用以一万元为限,经济损失以2000元为限。那样的作法在某种意义上不可以彻底完成交强险对安全事故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尤其是对不组成残废但医疗费用却很高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内不按分项目限额赔付,可充足维护此类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那样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为了更好地确保机动车辆路面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规获得赔付”的法律原意。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均要求了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经济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规在交强险义务限额范畴内担负承担责任,这儿的限额指一次安全事故的最大限额,并沒有区别身亡残废、医疗费、经济损失等分项目限额。
第二,《条例》也确立了我国制订并施行该条例是为确保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规获得赔付。
第三,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要求,按分项目赔付是加剧受益人责任、缓解保险公司义务的条文,应评定为失效。
第四,《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法规,属上位法,而《条例》是国务院办公厅制订的,属下位法,依据法律法规的可用标准,上位法好于下位法,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义务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只需不超过12.2万元均应赔付,不按分项目限额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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