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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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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区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市地税部门另行制定。缴费标准1、单位在职人员用人单位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以当月

市区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市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缴费标准

 

1、单位在职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2010年4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 年。

2、灵活就业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委托银行从本人办理的代扣代缴卡中按月扣缴。在2010年4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 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 周岁;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 年的,按20 年计算。在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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