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2003年12月22日关于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附加条件的决定(2004/17/EG)从2004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决定, 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
旅游医疗保险须具备以下几点:
1. 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可由申请人在本国,如果本国不可能,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由东道主在目的国办理。
2. 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3. 含损失赔偿至少 30,000 欧元。须有向保险公司, 例如其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者列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偿的可能性。
4. 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5. 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6. 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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