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健康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即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方(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对方(保险公司),在发生约定事故时,另一方(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各方法律关系、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各自权利以格式化的保险条款体现出来。对健康保险消费者而言,能够看到的物化产品就是一纸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有以下主要特征:
1.健康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具有综合性:承保风险包括合同约定的疾病、合同约定的费用支出、伤残和死亡等,不是单一的风险。
2.健康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健康利益:既包括疾病或意外所致医疗费用的支出,也包括疾病、伤残、或死亡导致的收入损失。
3.被保险人的资格会受到一定限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要达到一定水平;如果投保人非被保险人本人,签订健康保险合同涉及身故责任,那么必须经由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亲笔签名;不能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来签订含身故责任的健康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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