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众保险公司纷纷看到了其中的潜在商机,于是开始转站网络平台,实行网络销售保险。但就此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日前,为促进并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受到了业内高度评价。
《征求意见稿》从偿付能力、运营和业务系统等方面对险企做出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充足的风险管控能力,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以及充分提高客户体验。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险企经营互联网保险不再设立严格的属地销售限制,也没有再提及或弱化了网销专属产品审批制度、促销的比例限制、高现价产品限制、投保人身份验证等,充分体现了监管层鼓励创新的良苦用心。
难怪有人调侃,“要抓住难得的互联网保险政策红利"开疆拓土"。网销不易,且行且珍惜!”
事实上,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在他们的“一亩三分地”上抢饭吃,并且不断倒逼金融业向互联网金融前进、靠拢、融合。用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前副主席李克穆的话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大影响,这些影响超过了预期,甚至超过了互联网金融设计者的预期。特别是在保险业,互联网保险或者保险互联网的创新速度与规模扩张更是令人咋舌。我国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达810%;投保客户数量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由此带来的风险,也让市场各方为之担忧,甚至引发互联网金融何去何从的争议。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虽然着墨不多,但一锤定音,体现了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积极信号。业内人士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显然也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要规范,不但需要参与主体自律,也需要监管层加以引导;其次是鼓励创新,不能一棒子打死新业态。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只是渠道和载体,互联网金融应将风控放在首位。
去年以来,网销保险取得不错的市场反应,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其只提收益不提风险的一贯作风。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个别不确定收益险种在销售时只强调“高收益”的情况,明确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
而对于那些从名称上消费者根本无从辨别类型的产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当然,《征求意见稿》也严格规定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在150%以上的寿险公司才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如此宽严相济的一份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既体现了监管当局对市场发展的严格规范,也显示了监管当局对金融创新的宽容鼓励。毕竟规范是为了发展,而且是为了更好地发展。
提示:网销保险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生长状态,显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实施适当的监管,是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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