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是买保险时少不了的一个环节,保险公司会根据健康告知来判断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选择是正常承保、加费承保、延期承保还是拒保。
我们都知道健康告知要做到如实告知,具体要怎么做,如果隐瞒,出险后可以理赔吗?
今天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跟大家聊聊如实告知。
1. 故意不如实告知
高女士2015年4月1日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医疗险,在健康告知栏的:“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您是否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曾有过下列症状:反复头痛或眩晕、晕厥…”“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疾病或手术史:A…B.心血管的疾病,例如高血压”。这三个选项中都填“否”。
2015年7月22日,高女士在某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2天,住院医疗费共计6019.57元,其中个人支付2089.47元。
当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该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记录显示:2014年11月13日高女士的医保卡门诊挂号诊断名称为“颈椎病、头晕”,这足以说明高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其高血压的病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决定,遂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高女士的门诊记录也仅发生半年左右,她对其高血压病史应该是了解的,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
2. 因过失未实告知义务
2013年3月25日,冯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2014年6月24日,他突然发病,经门诊诊断为脑梗死。
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冯某在签订健康告知书时,询问事项中记载: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被保险人勾选项为“否”。而在理赔过程中,通过调查A医院冯先生的病例,发现冯先生高血压病史8年余,未规律服药,未规律监测血压。
法院认为:冯先生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自己有高血压的症状,可以认定他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而高血压是一种普发疾病,其病理表现因人而异,有可能出现忽高忽低的情况而让人忽视,且住院病历中记载了冯先生对高血压未规律服药、未规律监测,可以看出冯先生对高血压疾病表现出的是一种不太在意和听之任之的状态,未认识到高血压疾病的重要性,在投保时并非故意隐瞒。故法院认为,冯先生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冯先生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 重点来了,上面两个案例说明:
如实告知非常重要,之前的身体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依据条款和相关法律提起拒赔;所以,即便有可能能获赔,也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如实告知也没关系。
保险公司举证不如实告知的重要途径是检查被保险人既往的就诊和开药记录,因此医保卡一定不要随便外借,相关诊疗记录在法律上可被认为是其持有人的既往病史证据。
在投保时,还是应该与保险公司坦诚相待的,正常进行如实告知,该说的既往病史也要说,保险公司核保后如果认为病情轻微不影响核保,也是有可能正常承保的,并且不会影响理赔。
如果隐瞒,万一出险,很有可能是被保险公司拒赔的,目前医院的就诊记录,体检记录、开药记录,保险公司完全可能查到,交了这么些年保费拿不到赔付,还要劳心劳力打官司,岂不是很亏。
即便没有出险,也总是个心里的石头啊,担心将来出险会不会拿不到赔付,担心买了保险派不上用场。
所以:最重要的是,尽早投保!
为什么不在身体健康时投保,而非要等到有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各种既往症才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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