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银保监有了一波大动作,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将通过全面梳理核查各人身保险公司在售存量产品,摸清底数,集中清理整顿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产品,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监管的重点有以下4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1.严查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
2.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
3.严查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4.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 ”产品的行为。
是不是每看一条,脑海中都能浮现出对应的产品呢?
别着急,更严格的还在后面。
为了更好地指导这次检查工作,监管方面非常认真细致地整理了一份《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五大部分,共52条。
五大部分: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
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52条监管内容
所有人身险都必须对照负面清单,先自查,并填写自查情况表,在6月30号前,上交银保监会。
人身险包括:重疾险、寿险、年金险、医疗险、意外险等险种类别。
此次的整改范围包括跟人相关的所有产品,波及范围可谓非常广。
而看完这52条负面清单的小新,深刻感受到:站在用户的立场上,深度贯彻“保险姓保”。
此次整改总体对消费者是有利的,已经买了这些产品,利益还是有保障的,不需要过于慌张。
不过如有人借机来一波停售炒作,误导我们,还是得擦亮双眼,看清楚!
关于此次52条整改内容,小新挑几个重点说:
a.(一)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就目前来看,保险产品很难做到通俗易懂,毕竟含有很多专业名词和复杂条款及计算。
生活中用户又对保险类名词知之甚少,所以这是整个行业的问题。
当然,如果有明确的释义条款规定,将会有很大改观。
未来真能做到的话,这绝对是一条非常有利用户的监管内容。
试想,如果用户都能看懂保险条款,最起码用户被忽悠购买的情况将大大减少,同样用户也能真正了解保险的保障作用。
b.(九)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此条整改内容只针对原位癌。
目前,重疾险保险合同在恶性肿瘤赔付条款中的规定:原位癌属于除外责任,通常被放置在轻症赔付保障中。
某重疾条款关于原位癌的规定
而在实际的治疗中,原位癌的疾病治疗程度更处在轻症的范围。
所以,小新认为虽有这条规定,但监管应该不太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恶性肿瘤的赔付进行赔付。
至于到底会如何赔付,怎么判断疾病等,还需看后期的整改结果。
c.(十)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小新之前写过关于人寿险理赔材料的整理,在身故赔付材料中提到:
有些保险公司会要求申请人在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后,还要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材料。
某产品的身故保障理赔申请材料
此条整改内容,对用户来说非常好,简化了身故理赔手续。
目前,如果哪个产品的身故理赔材料中含有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就要面临整改了。
d.(十三)产品犹豫期设定不明确,没有在条款中明示产品犹豫期天数,或犹豫期设定不符合监管要求。
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有犹豫期,尤其是长期险。
一般设置在10天左右,有的15天,甚至30天。
犹豫期的设置是为了保护用户的利益,以免错投、误投时能够及时挽回损失。
但也存在有些产品在监管线外,把产品犹豫期设置模糊或设置不符合要求,让用户无法感知,造成损失。
此条整改内容完全从用户利益角度出发,把犹豫期明确标注出来。
让用户准确知道自己还有几天的考虑时间,以防投保后悔,及时挽回自己的损失。
e.(十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由于甲状腺结节的高发,甲状腺癌的发生率越来越高,保险公司的理赔率也随之越来越高。
不久之前,有人说要把甲状腺癌踢出癌症名单;
确也有极少数保险公司为了把理赔金额降低,把甲状腺癌划分为轻症疾病。
此条整改内容,保监会直接表明态度:把甲状腺癌从恶性肿瘤中拿出来不当重疾,我不同意!
所以,一些对甲状腺癌做特殊处理的保险产品无疑面临整改和停售。
f.(二十二)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重疾险保障的疾病种类众多,其中,有些疾病则要求确诊之后,生存多少时间,才能赔付。
比如:
某种疾病生存时间条件
此条整改内容,也直接表明:疾病不能设置生存时间。
也意味着很多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种类中有生存时间要求的都需整改。
g.(二十三)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健康险的等待期大多为30天、90天、180天,超过180天的产品都极少。
不管从防止设置过长的等待期、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等方面整改,都旨在捍卫用户的利益。
比如:某福系列产品在等待期内出险退还现金价值,而不是全额退还保费,是大家一直吐槽的点。
监管在此点终于发声了。
h.(二十四)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某产品终身限额条款
某产品连续续保条款
部分百万医疗险产品有“终身给付限额”,但在续保条款中可以看出并非是“保证续保”条款。
“只有在本合同以及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您与我们约定的终身给付限额的约定”。
例如,此条就不符合整改内容,产品面临整改。
小新在百万医疗险“可续保条款”≠“保证续保条款”!中,给大家详细解释了连续续保≠保证续保。
目前,大多数的百万医疗险采用的是连续续保条款。
此次整改要求:百万医疗险保障1年就是1年,不能宣传“连续投保”概念给大家造成是长期保险的误导。
i.(二十六)个别产品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发生率或定价过程,使产品统一费率以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
长期险的定价,对于不同的投保年龄、性别都不能使用拉平费率。
即所有的年龄、性别对应的保费必须是有所差异化的,按照实际风险发生概率进行定价。
j.(三十八)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三十九)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理财型保险,保险业务员在销售时会明示或暗示给用户的理念:保证收益和高收益,以此来促使用户购买。
其实,理财型保险和其他投资理财一样,很难保证收益,也同样具有风险。
此次整改的要求:不能保证收益,也不能夸大收益,按实际风险来,维护用户利益的同时,也在警告一些不合理行为。
就光看今年的开门红产品,有哪些产品含其中意味,小新就不多说了,自行去看。
小新·小结:
此次整改,还是相当严格的。
每次整改,都会有些不合规的产品面临停售,这次也不例外。就有一些人会趁机营销,来提高销量。
XX产品要停售了,以后都不会有这么好的产品了,赶紧买啊!
作为用户,要擦亮双眼,看清楚,哪些产品是需要的,值得买的?哪些是纯粹炒作?
其实,随着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用户保险意识和需求越来越强的今天,市场上好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更加针对化和需求化,也不必要太执拗于一款面临停售的产品。
说到底,此次整改总体对用户是有利的。
最后,再次强调:已经买了这些产品(要被整改的产品)的,利益还是有保障的,不需要过于慌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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